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为2、479、303股,限售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获得陕西莱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特光电”)之日起36个月(2020年6月23日)。
● 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因2023年6月23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批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1]41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43、759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402、437、585股,其中369、741、84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88%,32、695、73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共涉及3名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2479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这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股东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2020年6月23日)。锁定期即将到期,将于2023年6月26日起上市流通(因为2023年6月23日是非交易日,所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以来,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和公积金增加而改变股本数量。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申请终止限制股份的股东对限制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 成都鼎量市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机构股东承诺:
1、公司股份上市后,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企业计划减持首发前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有关规定。
2、自企业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3、企业违反承诺书的,违反承诺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企业未上缴公司非法减持收入的,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计划中应享受的现金股息暂不分配,直至公司完全履行承诺书。
4、新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机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量淳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份上市后,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企业计划减持首发前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有关规定。
2、公司共持有公司700股、673股,其中538股、979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申报前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其余161股、694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申报前12个月内转让的,自取得上述161、694股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上述首发前股份。
3、企业违反承诺书的,违反承诺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企业未上缴公司非法减持收入的,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计划中应享受的现金股息暂不分配,直至公司完全履行承诺书。
4、新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三)自然人股东罗勇坚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有关规定。
2、自我取得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如果我违反承诺书,违反承诺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我没有将非法减持收入上缴公司,公司利润分配计划中应享受的现金股息将暂时不分配,直至我完全履行承诺书。
4、新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莱特光电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承诺;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莱特光电对部分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479、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股东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2020年6月23日)。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因2023年6月23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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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4)限售股上市流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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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上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验证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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