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郭博昊
为切实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修订工作,4月18日,国家工信部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支付条例》修定,着力解决在清债工作实际中发现难点堵点难点痛点,并把积累下来的切实可行的对策上升到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中的大企业应先逾期不付款中小型企业款项的相关信息列入年报等信息公开文档中,未按照本规章执行公布责任的,由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国家工信部表明,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发展,尤其是受世界各国繁杂经济环境危害,《支付条例》的实行面临一些新动向、新的问题,中小型企业应收帐款规模扩张、回款变长,“连坏欠”状况较为突出,必须修定《支付条例》。
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标准规章提升9条,对现行标准规章中16个条款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确定了立即付款中小型企业账款工作中的原则,并把规章分成通则、账款付款相关规定、监管与救助、法律依据、附录5章。
修订草案要求,大中型企业需要将遵循本规定立即付款中小型企业账款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中。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大企业,同时要求将逾期不付款中小型企业款项的相关信息列入年报等信息公开文档中;针对上市公司中的大企业没有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年报等相关资料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对于在实践中,一些大型公司通过下级关系中小型企业与其它中小型企业签署合同,不能通过现《支付条例》进行规范化的难题,修订草案确立,大型企业的子公司购置货品、工程项目、服务项目付款中小型企业账款,参考知名企业可用本规定。
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监管。修订草案规定地区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理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托欠中小型企业账款状况按流程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应每年定期征求所在地区立即付款中小型企业账款工作情况汇报;与此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创建督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小型企业推动工作信息化管理的单位创建谈话函询、督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对托欠中小型企业账款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加强对违背相关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托欠中小型企业账款的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执行失信惩戒,从政府资金扶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制度等多个方面其进行局限。
除此之外,为推进无异议一部分账款的支付进展,修订草案要求,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一部分存在分歧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对于无异议一部分应当履行立即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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