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吴琦
最近,基金行业涉及到人事变更、薪资变更等传言持续,各种猜测和传言四起,在其中明星基金经理的辞职传言更加是议论纷纷。
新媒体时代,各种猜测、妄想更加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对基金从业人员及其基金投资者造成较大困惑。那么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对象,基金管理公司却大部分三缄其口,对于一些重大信息的公布都是躲躲闪闪。
需注意,假如基金管理公司对一些重大信息的公布不全面,并导致不一样投资人之间有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导致长期投资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做为法律事实里的受委托人,对每一个受托人都承担信义义务,更应当认真履行信义义务。此外,在降低、避开信息的不对称上,基金管理公司、管控、基金投资者等多个方面还需长期性勤奋。
基金管理公司被指责信披不全面
5月,某股票基金集团旗下明星基金经理管理工作的商品相继增聘私募基金经理,该明星基金经理的辞职传言议论纷纷。该基金管理公司对辞职传言并没有直接回复,仅仅对外表示,之后分配以通知为准,别的第三方方式获取的信息勿听信或随意揣摩。
一些基金组合管理员对证券日报编写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对一些关键信息的公布一直躲躲闪闪,例如一些知名基金经理的变更信息内容常在晚上或礼拜天公布,很容易被忽略。
对于基金托管人针对关键人事变更信息公开藏着掖着状况,天相投顾觉得,可能会有以下两种缘故:一是出自于稳定市场与市场信心的效果,基金托管人担忧若错误人事调整数据进行公布节奏与时间点的操纵,可能扩张信息内容对行业导致的变化,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二是出自于公关策略和维护品牌形象的目地,基金托管人很有可能期待通过调节信息公开节奏和方法,尽可能缓解知名基金经理、管理层等在内的重要人事变更对管理员企业形象与诱惑力造成的负面影响。
“可能是出于降低舆论关注、减少净值波动风险的考量。”曾任职于某头顶部律师事务、在资产管理条例领域深耕的袁野侓师强调,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第10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经理及基金企业高管的人事调整可能对净值造成“深远影响”,从而影响小股民利益,因而归属于应当进行临时性公布的“大事件”,需在有关变化产生“两日内”开展公布。尽管此条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在工作中日开展公布,但是该方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应具备“简明性”和“易得性”,有意在夜深人静的或礼拜天进行相应的公布很有可能会干扰投资人便捷、及时的得知有关信息,也由此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就算一些传言早已议论纷纷,愈演愈烈,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始终未作正面回答。基金管理公司是出于什么目的?
对于此事,袁野觉得,公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是一般小股民,很多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头顶部基金公司的用户量诸多,基金公司的有关重要人事调整会严重影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引起投资人大规模的焦虑乃至焦虑,从而会影响到市场稳定。因而,基金管理公司都很重视本身信誉,在舆情处理上十分谨慎,通常不愿对有关“传言”开展正面回答,这是可以理解的,一定程度上都是维护保养投资者权益的主要表现。但如果有关“传言”归属于法律规定信息披露范围,基金管理公司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和回复。
或致不一样投资人间信息的不对称
事实上,大部分投资者散播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难以直接接触到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基金经理,一般只能依靠权威媒体得知有关信息。因基金管理公司信披不全面,不少投资者根本无法合理、及时获取这些数据。回过头看投资者或重要个人投资者,在获取股票基金重大信息方面有着绝对的优势,能直接或者通过营销渠道与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经理沟通交流。
值得关注的是,假如基金管理公司对一些重大信息的公布躲躲闪闪,造成信息内容没被众多持有者获知,也会被认为信息公开不全面。
基金管理公司信披不全面造成不一样投资人中间存在较多信息的不对称。编写整理数据表明,一些知名基金经理的管理规模在辞职公告披露以前,总会遇到一定程度赎出,这种赎出多被称之为提早获知辞职信息内容的投资人操作。
对于此类现象,天相投顾觉得,最先,当组织客户获得较投资者其他信息时,机构投资者可能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决策,进而在市场中得到不平等的优点,这样的事情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公平,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拥有感受。除此之外,投资者可能会因为没有足够的信息内容而无法做出适宜的决策,从而导致长期投资损失。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不是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经济损失呢?袁野强调,基金管理公司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客户在信息来源途径上不对称性,可能令自然人客户处于信息内容弱势地位,不能及时作出相应实际操作(如卖出股票),从而导致风险损失。这一点在在法律上归属于不公平待遇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事实上属于信托法里的受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对每一个受托人,不论是投资者还是普通普通合伙人投资人,都承担信义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避免给机构投资者设定信息收集的特殊渠道,确保在信息公开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袁野表明,根据信托法、有关管控法规和很多司法部门监管实例,基金管理公司承担的信义义务包含“平等对待投资人”的忠实义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定方式之外的“独立信息公开”前提条件是“平等对待投资人”。
怎样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资管行业是一个以人为核心的领域,竞争优势是人才。因而关键优秀人才大量流失无疑对公司以及投研团队影响非常大。一位著名基金投顾对小编代表,挑选积极权益基金商品就是选私募基金经理,积极利益基金产品的盈利主要是由基金经理的融资能力确定。因而,一旦市场上的知名基金经理的辞职传言发生,怀着对基金投顾组成销售业绩负责任的态度,其会果断的将这些产品从投资顾问组成或投资顾问组成池里开展去除。
但是,据编写调查了解,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信息获取主要是正规渠道,大多数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经理辞职传言这类信息了解很少,仅一小部分活跃性投资人从各种社交媒体上获知一二。
怎样减少该类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解决必须基金管理公司、管控、基金投资者甚至司法部门、立法机构各个方面的长期性勤奋。”袁野表明,基金管理公司理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且自觉履行勤勉义务,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的相关事项,应秉持着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尽可能的确保一般小股民可以公平公正、及时的获得有关信息。法律、管控及司法机关则应当进一步推进有关法律,优化有关规定,对违法案例应采取相应监管方案或做出判决。
“针对基金托管人来讲,能够通过开展投资讲座主题活动同时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的方法,给投资者普及化私募投资专业知识,提升投资人的融资能力,并宣传策划恰当的投资理念,进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对于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天相投顾觉得,基金托管人也应当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加强自律管理方法,提升信息公开规范和标准性和准确性。
“对个人投资者来说,不可一味地追求知名基金经理。”天相投顾强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应正确引导基金托管人搭建精英团队化、服务化、一体化的行研管理体系,提升行研工作人员占有率,健全行研工作人员梯队培养方案,搞好投研能力积累和传承,扭曲过分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运营模式。因而,投资者在开展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或找专业的的投资机构。
袁野注重,基金投资者特别是投资者,则应当避免尝试得到区别对待,只能在合法合规公开渠道获得信息,否则可能存有组成内线交易的法律风险。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