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与稳固国家政权、促进社会发展和增进人民福祉息息相关,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 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 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因此,我们应当致力于解决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等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才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此过程中,法治力量的护航是必不可少的,民生权则是法治视角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权利基础。
民生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民生权是“民生”与“权利”两者的逻辑融合,共同构成了民生权理论的逻辑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健康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民生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也细化了对于民生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可见,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在中国语境下,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刘为勇老师撰写的《民生权的逻辑体系、规范构造与实现进路》(法学,2024(12))回应了人们在新时代对生存、生计、生活的关切,在人权法学研究领域构建民生权模型,为民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范畴提供理论证据。该文章有以下几个突出亮点,值得学术界关注。
一是对民生权理论的重拾。虽然我国学术界开始关注民生权概念,但是许多学者从社会权的定位上来阐释民生权,甚至将民生权等同于社会权,这忽视了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和“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该文章从学理视角探寻民生权理论的逻辑基础,分别论述了民生权的外在逻辑“共同善”和内在逻辑“人的尊严与自主性”,打破了将民生权与社会权简单置换或等同的窠臼。同时,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脉络,该文章探讨民生权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展开,从消极与积极权利的双重面向对我国民生法治现状进行检视与厘正,促使民生权能从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这为我们理解民生权的内涵和权利属性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引。
二是强调民生权的限度。在人权法学研究的视域下探讨民生权,可能会产生认为民生权属于绝对性权利的认知偏离,例如在个人民生权与国家经济发展间存在“二选一”的狭隘思维。该文章在“三、民生权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展开”中指出:“既要认识到民生权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性、根本性权能,又要认识到民生权在范围、内容等方面的应有限度”,这便说明民生权是个人生存、生计、生活中的相对性权利,对民生权的理解应有“相对性”观念。该文章强调在民生权制度安排及其表达和民生权具体行使两个方面应有限度,不仅要结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和一定客观场域中主体的需求性、空间性与主体特殊性来保障民生权,而且要规避民生权被滥用的风险,尤其是个人民生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作者充分论述民生权的限度,为民生权未来被纳入立法范畴提供了权利边界理论参考,也有助于纠正现存的“权利绝对不允许侵犯”认知偏离。
三是构建多元主体协作保障权利实现范式。谈及权利保障,惯性思维下我们会将政府当做单一义务主体,这将会加剧财政支出方面的压力。该文章提出民生权义务主体应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二是家庭、市场及社会成员,三是享有民生权的个人。政府掌握着许多社会资源,应当承担起为人民提供基本民生保障和权利救济的义务;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市场主体因掌握“社会权力”而对个人民生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也应当基于社会权力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作为民生权权利主体,应当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为权利的实现而奋斗,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该文章提出的协作进路可以改变以往民生权领域政府“单打独斗”的情形,促进政府、家庭、市场及全社会间形成通力合作,为实现民生权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文章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论述了在宪法法律中确认民生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够填补目前学术界在民生权领域的理论空白,推动我国人权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恩典,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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