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0 证券简称:华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南华威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威”)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华威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61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8.84元,共募集资金92.922.4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1.35.0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万元,567.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1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1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3]ZF10873号)。公司按照规定存储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发起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河南华威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人、河南华威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指定人员设立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项。
鉴于公司“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华伟,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第一主板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河南华威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河南华威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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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1:华纬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2:河南华纬弹簧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分行
丙方:平安证券有限公司
(2)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甲方1、甲方2、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一、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配合丙方调查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一、二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一、二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赵宏、金梁、持续监督人员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或持续监督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一、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如果甲方在21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2025年12月31日,丙方义务终止至持续监督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四方筹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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