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社简称证券 公告编号:2023-01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批准,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985、448、1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达。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达。上述资金到达情况由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荣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荣成验字[2021] 验资报告验证241Z00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23年6月6日,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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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由于呼和浩特市“智能图书城网络系统升级项目”的部分建设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与保荐人国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无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无问题。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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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内蒙古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
丙方: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乙、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0602001029200140702。本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书店网络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账户金额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度分配所需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甲方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甲方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和《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进行持续监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郭金平、孙俊飞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真实、准确、完整。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并达到扣除发行费用后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乙双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可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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