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2023年第四次召开有限公司
通知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7月4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及次次次
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3年7月4日 13点30分
地点:上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番禺路400号)
(五)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7月4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7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6)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转让融资、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投票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投票 一 执行规范操作等有关规定。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
1、所有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上述提案已经是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中国证券报》公司出版、《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前5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信息。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提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避免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投资者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的具体操作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表决权的总数是其名下所有股东账户持有的同类普通股和同品种优先股的总数。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参加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何股东账户参加。投票结束后,同一类别的普通股和同一品种的优先股被视为股东账户下的所有股东分别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表决的,其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普通股和同一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以各类股和品种股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只有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表决后才能提交。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股权登记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式
(一)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个人股东持有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应当持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复印件;
(3)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 弄29 号4 大楼(纺发大厦);
(4)注册时间:2023年6月29日
上午9:00一11:30 下午1:00一4:00
六、其他事项
1.会议期限为半天,参加会议的人应自行承担住宿和交通费
2.公司地址:上海复兴东路2号
3.联系电话:(021)2302999年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2023年7月4日召开的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代表本单位(或本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证券代码:600655 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号:临2023-059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有限公司
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7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份”)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召开。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决议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投票: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监事施伟清女士和俞琳女士回避表决,非相关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号:临2023-060)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655 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号:2023-063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的特定年度
申请发行股票的对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6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海上审(再融资)〔2023〕38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对了公司提交的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认为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依法受理和审查。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决定,最终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其时间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655 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号:2023-061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有限公司
摘要公告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股权总数和涉及的目标股票总数: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85.00万股,涉及的目标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51%,为388、349.85万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或“公司”)的前身是上海豫园商城。1987年6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上海豫园商场改制为上海豫园商场有限公司。1992年5月,经沪府财贸(92)第176号文件批准,上海豫园商城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上海豫园旅游商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92)第41号批准,同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使命愿景:快乐时尚消费产业集团围绕全球家庭的消费需求,以东方生活美学为顶端。公司坚决实施“产业运营+产业投资”双轮驱动,顶级“东方生活美学”战略,继续建设“在线会员和服务平台+家庭快乐消费产业+城市产业地标”“1+1+1”战略布局,逐步形成家庭消费,具有独特的产业集群竞争优势,主要包括珠宝时尚、文化商业、文化餐饮和食品饮料、美丽健康、时尚手表、文化创意、复合功能房地产、商业管理等业务部门。
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号1号楼1111室。
(二)近三年的业绩
单位:万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的构成
■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优秀高潜力员工、工匠、劳动模范等专业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在充分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共同努力,根据收入和贡献平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是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份不超过585.00万股,涉及的目标股份约占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51%,349.85万股。在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和各自授权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位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优秀的高潜力员工、工匠、劳动模范等专业技能人才。
(二)激励对象人数占公司全体员工人数的比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计划共授予107名激励对象,占公司注册员工总数的0.92%,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中高级核心管理人员;
2、子公司中高级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优秀高潜员工、工匠、劳动模范等专业技能人才。
本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独立董事、监事、个人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监事会核实。
在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权益和评估期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
(3)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在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如果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4)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果激励对象不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相关激励权益的处理方法。
1、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计划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变更,仍按照本计划的规定锁定和终止限制性股票:
(1)激励对象的职位发生变化,但仍在激励对象范围内;
(2)退休后,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
3、如果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包括在终止限制条件中:
(一)在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后离职;
(2)因工作能力丧失而离职或因工死亡。
4、激励对象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限制性股票不得按照本计划取消限制,由公司回购取消,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偿。
5、如果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根据本计划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制,并由公司回购取消。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要求对集团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1)主动离职;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
(3)个人绩效不达标被辞退;
(4)因不称职、考核不合格、违法、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造成的职务变更;
(五)成为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或者其他人员;
(六)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6、其他未解释的情况由董事会工资和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确定其处理方法。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为5.37元/股,即激励对象满足授予条件后,可以以每股5.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方法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为10.72元/股的50%,为5.37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为10.38元/股的50%,为5.20元/股。
七、限售期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锁定。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于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不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终止限制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如下表所示:
■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因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管理,并在解除限制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终止限制期间,公司为满足终止限制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不符合终止限制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终止限制,公司将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进行回购和取消。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分而同时限制,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股票的终止期限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如果公司回购未终止限制性股票,该股票将一起回购。
八、取得授权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只有当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条件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所有激励对象已按计划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的激励对象,按计划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级绩效考核
本计划在2021-2023年的三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财务业绩指标进行年度评估,并对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评估,以满足当年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目标的终止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
在评估期内,授权董事会酌情决定调整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资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的重大影响。
如果满足限制性股票的终止限制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将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终止限制性股票。公司不符合当年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对当年可以终止限制性股票进行考核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评估指标仅是对未来业绩的合理预测,并不意味着公司对未来年度的利润预测取决于市场变化、管理团队的努力等因素。
4、个人绩效考核
在公司一级绩效考核标准下,根据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措施,激励对象只有在去年绩效考核达到“标准”或以上才能按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制,否则相应的考核可以解除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取消。
(三)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个层次。
公司选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和考虑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上述绩效考核目标。
除了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目标外,公司还为个人建立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更准确、更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符合终止销售限制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计划的评价体系全面、全面、可操作,评价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作用,可以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评价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的起止日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制或回购注销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期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批准后60天内授予激励对象,并完成公告和登记。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终止激励计划的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授予激励对象: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至公告前1日起计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法律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限不计入60日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前6个月内减持股票的,依照《证券法》中短期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次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推迟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的起止日
限售期的起止日期见上述“七、限售期安排”的相关内容。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方法
如果公司在本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应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如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拆除股份、分配或减少股份等。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份拆除细节
Q=Q0×(1+n)
其中,Q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将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拆分比例(即每股转换、分配或拆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是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缩股为n股);Q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调整,公司发生分红或增发新股。
(二)价格授予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份拆除细节
P=P0÷(1+n)
其中:P0是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将股本转换为每股资本公积,分配股票红利,拆股比例;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是每股的分红额;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分红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
5、增发
在新股增发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予调整。
(3)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情况下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发表专业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公布律师事务所的意见。除上述情形外,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解除公司授予权益和激励对象限售的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1、工资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的,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决议、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2个交易日内公布。
4、公司聘请律师出具本计划的法律意见并公告。
5、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限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审查股权激励名单,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查和宣传说明。
7、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8、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在提供现场投票的同时,审议本计划提供网上投票。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单独统计并披露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有关的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10、当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并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授予、终止限制性股票和取消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并予以公告。董事会应当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成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成就发表法律意见。监事会应当核实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
2、当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同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授予激励对象,并完成登记、公告等有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终止本计划的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效,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在3个月内重新审议。根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限不计入上述60天。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票授予的具体限制。授予日期必须是交易日。
5、激励对象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6、如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作为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经核实后不使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期交易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推迟至最后一次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8、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当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三)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程序
1、在终止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终止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解除激励对象限售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意见。对符合终止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当统一处理终止限售事宜;对不符合终止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终止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及时披露有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以转让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解释和执行本计划,并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如果激励对象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终止限制条件,公司将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取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公司应当按照本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符合终止限制条件的激励对象。但由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原因,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本期公司确定激进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有权继续在公司服务,也不构成公司对员工就业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仍执行员工就业关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是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如果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激励对象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所有利益返还给公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变更本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有关事项外,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变更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包括以下情形:
(1)导致限售提前解除;
(2)降低授予价格。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终止本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计划将立即终止。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制,公司应当回购取消: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4、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条件的变化程度,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暂停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变更公司控制权;
2、公司合并分立;
3、其它重大变化。
(5)如果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或终止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终止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和取消。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制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被授予的权益。对上述事项不负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本计划的有关安排向公司或者负责任的对象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的收入。
(六)回购注销原则
1、回购价格
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除外。
2、调整回购价格的方法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并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调整回购价格;公司对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公积金转股本,分配股票红利,拆股细节: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增加股本、分配股票股息、股票拆除率(即每股股票增加、分配或股票拆除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是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是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是每股的缩小比例(即1股缩小为n股)。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回购价格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当及时公告。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董事会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计划,并将回购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进行回购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有关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应当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获得的限售人数变化、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改预期限售股数量,并根据限售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股本和资本公积应当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
2、限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的日期
根据会计准则,员工提供的服务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成本,同时确认所有者的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终止限售日,符合终止限售条件的,可以终止限售;全部或部分股票未终止限售而无效或无效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市场价格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在计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5.44元 (假设以2021年8月23日每股1081元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计算,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5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费用预计为3182.40万元,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终止限制性股票的比例分期摊销,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列入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1年11月1日授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不仅与实际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权益数量有关,并要求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如果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根据目前的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但影响不大。如果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从而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该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改善将远远高于成本增加。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655 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号:2023-060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2021年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阶段员工
部分公司在持股计划层面进行绩效考核
指标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6月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的决策程序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验证意见。
3、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公司在公司内部系统公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说明》。
4、2021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认真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取得成效,同意确定2021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5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为每股5.37元。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金额由585.00万股调整为564.27万股,授予金额由107人调整为103人。
7、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孙伟、王玲、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于虎、阮淼欣、姜大华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终止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2021年激励对象金涛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标准”。不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核实,公司同意收回原管理部门计划回购和取消限制性股票对应的2021年现金股利,并同意取消上述11个激励对象,但尚未取消限制性股票共530920股,回购价格为5.37元/股,回购总价为2.851.040.40元。
8、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孙伟、王玲、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于虎、阮淼欣、姜大华、金涛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530只限制性股票外,其余92只激励对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总额为1、681、581股,可申请终止限售。
9、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实意见。
(2)员工持股计划第二阶段已完成的决策程序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提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的议案》〈员工持股计划第二阶段〉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提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的议案》〈员工持股计划第二阶段〉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提出了核查意见。
3、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提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的议案》〈员工持股计划第二阶段〉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11月3日,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通过通讯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处理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
5、2021年12月1日,公司将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4、134、076股股份转让至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转让价格为3.70元/股。
6、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验证意见。
二、本次调整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评估年度重叠。为了保持公司各期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评估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充分考虑收入规模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影响和行业地位的良性体现,经过综合评估和仔细考虑,计划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中部分公司的绩效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
本次调整涉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本计划授予和解除限制性股票的“二、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股票”之“(三)公司级绩效考核”、摘要中“八、取得授权权益、解除限售条件”的“(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五、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和“1”、公司级绩效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
上述相关内容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调整前内容:
■
调整后内容:
■
(二)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调整
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考核标准”(3)员工持股计划的绩效考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考核标准”中“(三)员工持股计划绩效考核”的相关内容。
上述相关内容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调整前内容:
■
调整后内容:
■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调整方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2022年,国内外宏观经济大循环受阻,微观经济物流供应链不畅,市场需求不足。中国消费品零售总额较去年下降0.2%。按消费类型划分,餐饮收入下降6.3%;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收入下降6.5%;化妆品收入下降6.5%;金银珠宝收入下降1.1%。与此同时,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较去年下降了10%。珠宝时尚等消费升级行业、餐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主营业务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面对多种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豫园人民仍面临困难,挑战高业绩。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亲的净利润指标已达到较高的完成率,但仍未达到原业绩评估的解锁条件。
外部战略业务环境日益复杂,公司的发展和运营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但公司管理层仍将原业绩目标中的净利润评估指标作为年度业务指导。同时,鉴于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充分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规模、增长和生存能力,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影响力和行业地位,从而增加营业收入评估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优化调整也是为了弥补公司长期激励不足,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应对严重的外部影响,通过优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建立股东管理、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优秀高潜力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享机制,提高管理和员工所有权意识和热情。
综上所述,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的调整是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调整后的绩效考核方法兼顾了挑战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客观地反映了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通过优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建立股东与管理、核心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优秀高潜力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享机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阶段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评估指标,是公司根据当前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措施,调整公司业绩评估指标仍具有挑战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不会降低公司后续发展的目标和员工对自身的要求,会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本次调整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绩效考核指标的调整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优秀高潜力员工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绩效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绩效考核指标的调整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优秀高潜力员工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的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指导意见》、《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查程序,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本次调整。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P>
证券代码:600655 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号:临2023-058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2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7日通讯召开。会议应有12名董事和12名董事。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议合法有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审议并通过下列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投票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黄震、王基平、石坤、徐晓亮、龚平、郝玉鸣等相关董事回避投票,提案通过。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号:临2023-060)
二、《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仍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召开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投票:12票同意,0票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告号:临时2023-062)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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