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日 公告号:2023-055
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涉及的累计金额为34058.4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或执行,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统计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上一次诉讼(仲裁)披露后的新诉讼(仲裁)事项,共新诉讼(仲裁)案件30起,累计金额34058.44万元。主要原因是销售合同纠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等。现将有关案件公告如下:
一、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5月28日。、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2021-075、临2021-081、临2021-086、临2021-103、临2021-104、临2021-106、临2022-015、临2022-059、临2022-090和临2022-135),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进展如下:
(一)与何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1月,本案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682民初233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90212元,由原告何勇承担。
(二)与天门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2023年1月,本案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9005民初2008号)。判决如下:被告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门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276、034.43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04元,原告772元,被告55732元。原告应当承担5万元的保全费。
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已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与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年1月,本案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108民初1593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受理费49065元,由原告承担。
(4)与嘉兴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3年1月收到嘉兴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20)第826号),裁决如下:(1)申请人嘉兴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博天环境工程款22.039.449.42元;(2)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支付被申请人逾期竣工违约金5.826.420.20元及终止合同违约金1.165元。284.04元,两项共6、991、704.24元;(3)被申请人博天环境将涉案项目和施工现场移交给申请人;(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被申请人博天环境的其他仲裁反请求;(6)仲裁阶段、仲裁反请求阶段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共计516、559元,由申请人承担303、080元。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承担213479元。总评估费为347、572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173、786元。总评估费为347、572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173、786元。上述费用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与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年2月,本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金02执36号),裁定如下:冻结、分配、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所有存款、收入5.784、334.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出售相应价值的财产。
(6)与大同华瑞化玻璃仪器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215民初599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药品采购框架协议;(2)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华瑞化玻璃仪器有限公司支付5.930元、427.51元。案件受理费18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7)与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215民初589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药品采购框架协议;(2)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8元、314元、322.58元。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5843元,保全费5000元。
(八)与湖南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民初84号),裁定如下:允许原告湖南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九)与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长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案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9023民初3767号),判决如下:(1)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620。430.96元及其利息;(2)第三人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拖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142、64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元,327.66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为46、327.6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受理费为51、986.14元,法院将其退还给原告。
(十)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2023年4月,本案收到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金0121民初1489号),判决如下:(1)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13、524、786.59元及13、524、786.59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60计算;(2)驳回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95049元,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
(十一)与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
2023年4月,本案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金0981民初2194号),判决如下: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470、229.51元,2019年2月3日起5.470元。以229.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费28、956.32元。
(十二)与中国建设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年6月,本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201号),裁定如下:结束(2021)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上一次诉讼披露以来,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30起,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总额34058.44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6起,涉及金额4.481.02万元,其中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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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和部分利息,不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和诉讼费用。
公司作为被告案件24起,涉及金额2957.42万元,其中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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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和部分利息,不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和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与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纠纷,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639、156.3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279、053.8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3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北京市0112诉前确认421号)。经北京市多元化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向公司支付5、639、156.35元及利息,分五期支付,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917。083.41元及利息,2023年4月30日前1.0万元及利息,2023年5月30日前1.0万元及利息,2023年6月30日前1.0万元及利息,2023年9月30日前1.722.072.94元;(2)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款项;(3)本次纠纷产生的调解服务费为26614元,公司应提前向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提交,被告应在2023年5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4)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2、与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生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合同纠纷,石嘴山市通用博天一水务有限公司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下:(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为30037元、803元、违约利息1.959元、141.1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经开庭,没有判决结果。
3、与大同五园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五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同五园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39、412.80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逾期支付违约金23007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10329元。483元;(2)被告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3月,本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金0215民初770号),判决如下:(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10039元,412.80元;(2)被告支付10039元,以412.8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5.5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89元,由被告承担。
4、与大同浩朦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浩朦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同艺财广运输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合同纠纷,大同浩朦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污泥处理费10元、136元、806.40元;(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5月,本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金0213民初5720号)。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大同浩朦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泥处理款9、292、491.2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41310元,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承担38424元,原告大同浩朦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6元,保全费5000元。
5、与湖北京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京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下:(1)责令公司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12元、648元、194.48元及利息;(2)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第一项清偿责任;(3)本案第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经开庭,没有判决结果。
6、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1: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笠钧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法院命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431元,176.47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要求法院依法命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万元);(3)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要求法院命令第二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1、780、378.50 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5月17日,本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北京0108诉前确认115号)。经北京市多元化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2023年5月20日前,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431。176.47元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款日止;(2)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2万元的律师费;(3)赵立军对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和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三方无其他争议。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军承担本案调解费39305元,由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预付。
7、与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工业”)
被告二:赵笠钧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下:(1)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偿还原告37722元的贷款本金,562.81元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要求法院命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债权实现费(律师费2万元);(3)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要求法院命令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共计47、106、381.89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5月17日,本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北京0108诉前确认114号)。经北京市多元化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博天工业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7722。562.81元及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博天工业于202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2万元的律师费;(3)赵立军对博天工业上述(1)项和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三方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费117、866元,由博天工业、赵立军承担,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预付。
8、与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的担保合同纠纷和质押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1: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笠钧
被告三: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合同纠纷和质押合同纠纷。请求如下:(1)法院依法命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组程序中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即本金134092元,055.44元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要求法院命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组程序中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即本金109、535元,116.13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要求法院命令被告一、被告二将原告在公司破产重组程序中未清偿的信用证垫款资金人民币16、798元。671.17元、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命令三名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万元);(5)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有权以被告持有的石嘴山通用博天二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3)实现上述第(1)项破产重组程序中未偿贷款本息和第(4)项债权的律师费(对应出资额3)。拍卖、出售、折扣等价格变化优先补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名被告承担。
本案涉诉金额按被告三持有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二水务有限公司2022年底审计净资产626.70万元+律师费5万元计算。
③ 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5月24日,本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3)京01诉前确认1号),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调解协议如下:(1)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2023年5月25日前,赵立军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未偿贷款本息171、495元,983.55元;(2)汇款聚合,赵立军于2023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未偿贷款本息142000元,977.24元;(3)汇款聚合,赵立军于2023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信用证垫款资金和罚息。671.17元;(4)2023年5月25日前,汇款聚合和赵立军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5万元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有权支付171、495、983.55元未偿贷款本息和5万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石嘴山通用博天二水务有限公司100%拍卖、变卖、折价等变价款项优先补偿股权(对应出资3000万元);(6)调解费432元,809.54元,2023年5月25日前,汇金聚合、赵、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7)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与汇金聚合、赵、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后,各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9、与刘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忠
被告1: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2: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被告三: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同三力建设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忠因施工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依法责令支付原告剩余的29、840、257元,2020年银行贷款年利率为3.85元。%从商业经营验收日(2020年8月20日)到2023年4月19日,占用资金利息暂计3062、550元,两项暂计为:32。902807元,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2)被告二在300万元内优先向原告支付欠被告一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工程建设履约保函;(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尚未开庭。
10、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吴中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银行分行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向银川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如下:(1)原告与被告吴中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兴”)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吴中兴142、923、591.77元,利息2、042、729.07元,共计144,966,320.84元;(3)命令原告在折价、拍卖、变卖后对被告吴中博兴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赔偿权;(4)命令原告在折价、拍卖、变卖后对被告吴中博兴提供质押的吴中市第一、二、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享有优先赔偿权;(5)命令被告博天环境对被告吴中博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 被告理由
2022年11月7日,博天环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进入司法重组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博天环境重组计划,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根据《破产法》,原告不应要求博天环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向博天环境经理申报其债权。
④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尚未开庭。
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理,部分案件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判断对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内容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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