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涉刑案件的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记者 张琼斯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治,完善刑事案件风险防治链管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症状和根源,全面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治工作的标准化、科学、有效性。
本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刑事案件风险防治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领导部门、内部部门、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治的主要任务;第四,明确监管机构在刑事案件风险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的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等要求。
关于防控原则,《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的风险防控要做到“防控为主,通关前进,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负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生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本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全链防治体系,涵盖案件风险识别、调查处置、员工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问责、问题整改、报告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前瞻性判断重点领域,完善重点措施,继续加强信息建设,及时进行案件风险防治评估。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担保业务、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台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等。重点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及相关交易管理、分级授权制度和权限管理、岗位制衡、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针对员工行为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员工行为管理制度,完善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对异常行为的监测和调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和敏感人员的信用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本贷款、证券投资、商业企业、诉讼和社会关系交流。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本办法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领导”和领导小组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避免任职、私人出国(边境)、领导干部家属的工作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工资延期支付、追索扣除等规定。
如何确保涉刑案件的风险防控取得成效?国家财政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源头预防、综合预防、全链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压实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领导部门、内部部门、分支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在刑事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共同管理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促进案件防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们组织了几轮关于本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并采纳了绝大多数意见。有关各方表示,制定本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根本原因,非常及时和必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和改进措施,并及时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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