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5 简称证券: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景德镇宏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毅电子”)是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担保金额及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宏亿电子提供7000万元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为宏亿电子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8800万元(包括本担保)。
● 本担保无反担保。
● 逾期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宏谊电子是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请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概述
(一)保证基本情况
2020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晨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担保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公司与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编号:08900KB209IMFIH),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陈峰科技为控股子公司宏毅电子提供8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为2019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于2023年7月6日与宁波银行嘉兴分行重新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编号:08900BY23C7A2HA)。本合同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债务人在08900KB209IMFIN签订的最高担保合同下未偿债务。新签订的《最高担保合同》(编号:08900BY23C7A2HA)约定,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宏谊电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没有反担保,其他股东彭金田也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
(二)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5月17日召开了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计划为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4.1万元的担保。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此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担保总额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转让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转让给其他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并列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分配担保金额,并要求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详情(www.sse.com.cn)《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额度及信用额度内外担保公告》(公告号:2023-02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3-050)。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景德镇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1360200598773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2012年7月13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彭金田
注册资本:一千二百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覆铜板)、模具、电子元件、印刷电路板、照明灯具、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研发、金属销售。(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财务指标年复一年:
单位:元 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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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宏亿电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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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景德镇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业务发生期:自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6)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债务人在08900KB209IMFIN的最高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未偿债务。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7)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八)保证期:
1、保证人保证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到期的,保证期为每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人应当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银行担保(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担保期为债权人预付款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法律、法规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宏谊电子提供担保,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可以有效管理控股子公司宏毅电子的日常业务活动,及时控制其信用状况,保证风险可控,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六、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30900万元(含本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55%。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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