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李曼宁
最近,某上市企业重大合同公布不够一个月即谈崩,与此同时,因未披露该买卖合同的合同补充协议,信息公开不全面,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接到地区证监委警示函。
上市企业可选择性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销售市场一大顽症。一直以来,可选择性信披存有两动乱象:一是上市公司“微传播”式借势营销,模糊不清式“非强制性信披”,未充分揭露有关经营风险;二是相近以上实例,公示信息公开不全面,存有关键信息缺少。
公示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式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示比较全面地了解企业基本面信息内容,都是投资人履行自主权的重要手段。信息公开不全面,通常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疏忽,或者规范意识、业务流程能力不强,或者由于特殊目地瞒报不好信息内容故意的。上述行为不管有心或无意,最终都是对投资自主权造成的伤害,及其对上市公司本身信誉度的降赔。
管控警示函表明,上述情况上市企业合同案例中,彼此原已签订补充协议,上市企业既未能公示合同后同歩公布,也并未在之后的新闻媒体澄清公告中补充披露,这显然对投资预估已造成影响。但在合同解除后,股价持续下跌。
整理往日公示,A股销售市场信息公开不全面状况频频发生,涉及到事宜“五花八门”,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信息披露不全面,多见于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营运资金状况、资产重组资料等公布不全面。二是企业并购、项目投资、合同签署等公司交易类事宜信披不全面。如某上市公司公告回收事宜时,标的公司股份处在质押贷款情况。企业应当在首次披露股权转让公告时,即就股份质押对该交易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风险防范,并按照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披露后面解决对策、进行时限等重要信息。但企业仅在公告中谈及这部分股份处在质押贷款情况这一事实,并未就此开展风险防范;在接到大股东相关撤押的承诺书后,也未能后面公司股权转让进度声明中及时披露,直到管控咨询之后才“修复漏洞”公布。此外,关联方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完美的状况也屡有发生。
从过往严格监管通告来说,被强调“信披不全面”上市公司一般不止一次“犯错误”。其背后显现出不少公司一次整顿并落实不到位,并没有处理“三会”运行不合理的难题,亦无法真真正正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方案等公司内部制度。上市企业理当把握住整顿突破口,标准“三会”职责和议事程序,确立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进一步提高企业治理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准。
信息公开不全面,与信息公开与事实不符、有误、不到位等一样,可能会影响投资人预估分辨,产生信息公开可信度的减少。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时,应多一些真诚,少一些招数,回绝可选择性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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