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董卸任之后的就职“抗过敏期”为多长时间?
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在同一上市企业持续就职独董己满六年的,自该客观事实产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可被提名为发售公司独立董事侯选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董,其任职时间持续测算。
2. 独董侯选人最多的是几个境外上市公司担任独董?
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独董侯选人正常情况下最多的是三家境外上市企业(含本次拟就职上市企业)出任独董,以确保有充足时间和精力高效地执行独立董事职责。
3.哪些细节应当经上市企业整体独董半数以上批准后,递交董事会审议?
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以下事宜应当经上市企业整体独董半数以上批准后,递交董事会审议:
(一)理应公布的关联方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变更或者免除约定的计划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东会对于回收所做出的管理决策及采取措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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