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3名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3年9月20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为高志成、李娅楠,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监事为高永峰。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永峰先生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李娅楠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李娅楠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李娅楠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9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3年9月20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张世潮、董敏,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董事为刘宝龙、戴继锋、李永忠、李要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为兔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或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⑨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⑩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⑾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公告》。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五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未来盈利发展的趋势和能力。考虑到行业的周期性,公司结合自身战略发展方向,选取主营产品接近或行业内净利润水平可比公司作为对标企业进行横向对标考核,体现了公司对于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现时公司状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及预期,同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拟订了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的具体标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 依法进行了回避。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内蒙古远兴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兴销售)和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国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其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远兴销售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和博源国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与中源化学和博源国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世潮、董敏、李要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公司考虑到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拟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内蒙古远兴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兴销售)和内蒙古博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国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7,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中源化学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1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1,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远兴销售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18,000万元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持有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8,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博源国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18,000万元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持有银根矿业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8,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桐柏县安棚镇
3.法定代表人:孙朝晖
4.注册资本:117,4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8年08月06日
6.经营范围:天然碱开采;碳酸钠及碳酸氢钠的加工、碱类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自产除盐水、蒸汽、母液的销售;日用小苏打、固体饮料、食品、保健食品、消毒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洗涤产品及其它日用品的生产、销售;天然碱采卤生产装置及其配套工程总承包及工程管理业务;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和相关技术,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与公司关联关系:中源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8.股东持股情况:
(下转B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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