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11月13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9)号会议厅(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董事长周晓萍女性因工未出席本次会议,经过半数执行董事举荐,本次会议由董事徐惠仪老先生组织。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7人,参加1人,执行董事周晓萍、高国华、俞志明、马培林、韩践、冯俊因公务在身未参加;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1人,公司监事徐小平、王世海因公务在身未参加;
3、企业董事长助理高鹏老先生列席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修订企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无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分所
侓师:黄维佳 蔡睿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分所律师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和召集人资质,及其决议程序流程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从而所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合法的。
特此公告。
常州市星宇车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11月14日
● 手机上网公示文档
经公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
● 上报文档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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