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建艺集团”)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持续十二个月总计产生的诉讼、诉讼事宜展开了统计分析,现将有关统计分析状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加总计起诉、诉讼事项状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诉讼事宜外,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加总计产生的诉讼、诉讼事宜涉及到金额合计约金额为1938.07万余元,约占公司总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绝对值的11.43%,非法获利400多万元案子的实际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会有未披露单独的诉讼、诉讼事宜涉及金额占公司总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平方根10%之上且肯定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现象。
二、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诉讼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会有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诉讼事宜。
三、此次公示的诉讼可能会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由于一部分案子处在并未开庭审判或并未审结,其对于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有待观察,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需求进行对应的账务处理。企业将密切关注和十分重视相关案件,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簿文档
1、有关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一:新增加总计起诉、仲裁案件状况统计分析表
注:此表仅列报非法获利rmb400多万元未结案子。别的小额诉讼案子共8件,总计非法获利rmb大约为724.58万余元,均是非法获利400万以下案子。
证券代码:002789 股票简称:建艺集团 公示序号:2023-143
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示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正、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升、变动、否定提案的现象。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上市企业”)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3、召开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15:00
(2)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1月28日9:15-15:00。
4、现场会议举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郎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企业副董冯建老先生
6、大会工作的通知:公司在2023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示序号:2023-140)。大会的集结、举办与决议程序流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共25名,意味着股权13,463,53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8.4346%。在其中:
1、当场列席会议状况
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共1名,意味着股权510,0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3195%。
2、网上投票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共24名,意味着股权12,953,53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8.1151 %。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2名,意味着股权9,290,71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5.8204 %。在其中:
1、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意味着股权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000%。
2、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2名,意味着股权9,290,71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5.8204 %。
除了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参加或列席。
北京市国枫(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法对此次会议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服务合同。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经参会公司股东用心决议,以无记名方法进行了现场和互联网投票选举,实际决议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13,463,53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9,290,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抵制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提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根据,有关关系公司股东未参加决议。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市国枫(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姚奥、蔡孟娟
3、总结性建议: 本所律师觉得,贵司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均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1、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市国枫(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开具的股东会法律服务合同;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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