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近日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获悉,国网电力一个班长5年受贿689万,其中青岛一个上市公司的经理,就送了185万元。
直接来看判决书吧。
被告人李某华,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大学文化,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户服务中心采集运维班班长,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户服务中心装表接电一班班长,2022年6月至今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线损及资产管理班班长。
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3年3月17日被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华先后担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户服务中心采集运维班班长、装表接电一班班长、计量线损及资产管理班班长。
期间,李某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武汉供电公司相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897000元。
一、收受时任青岛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XX公司)武汉地区区域经理邢某所送人民币185万元。
2017年7月的一天,邢某请李某华在武汉供电公司2017年第二批供电配套项目协议库存招投标采购99标段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找武汉供电公司相关领导对青岛XX公司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对李某华表示感谢。李某华答应后,请时任武汉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戴某帮忙向武汉供电公司物资部主任房某打招呼,戴某答应并转托房某。后李某华前往房某办公室说明请托事项。
考虑到李某华是武汉供电公司老员工及戴某的请托,房某利用其身为武汉供电公司物资部主任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向评标专家组长章某打招呼,使青岛XX公司顺利中标。
2017年8月,邢某与李某华商定,邢某按中标价格的10%付给李某华185万元的好处费,但青岛XX公司为上市公司,限于财物管理制度等原因无法向李某华支付现金。因此,邢某提出将中标项目内的采集器安装调试工程交给李某华找施工队施工,并按照市场价格测算,每台采集器施工单价定为560元,其中预留100元的利润作为李某华好处费,总工程量18500台,李某华可以借此获得185万元的好处费。
(从某公司名称和主营业务来看,大概是2016年上市、股票代码:6034XX)
李某华同意后,先找到武汉X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工程部经理胡某1,提出李某华介绍XXXX公司从青岛XX公司承接1万台采集器的安装调试工程,安装每台5**元的施工单价签订合同,但实际施工单价为每台3**元。李某华谎称其中200元的差价均系青岛XX公司所送的好处费,按1万台采集器的工程量计算,XXXX公司需提前将200万元的差价支付给李某华。工程完工后,青岛XX公司再按照每台5**元的施工单价向XXXX公司支付工程款。胡某1向XXXX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汇报并征得同意后,于2017年12月分两次在武汉空降军医院停车场内,交给李某华现金共计200万元。
2018年1月,李某华再找到武汉金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2,以同样的条件、方式,让金XXXX公司从青岛XX公司以每台5**元的施工单价承接1万台采集器安装调试工程,并约定胡某2可在青岛XX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再向李某华支付其中每台2**元的差额。2019年3月,胡某2向青岛XX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在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服中心对面马路上交给李某华30万元现金。后由于胡某2不愿再支付现金给李某华,且不愿意再继续做该项目,遂将青岛XX公司与金XXXX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转由李某华负责结算。后李某华从青岛XX公司结得余下工程款1000160元。由此,李某华从胡某2处获取利益共计1300160元。
2020年初,因胡某2的退出,李某华以其实际控制的武汉必于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必于是公司)的名义,从青岛XX公司承接了剩余的采集器安装调试工程,后青岛XX公司以每台5**元的施工单价向武汉必于是公司结算工程款共计859600元。其中按每台3**元的施工单价核减成本后,李某华共获利307000元。
综上,李某华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利3607160元。其中185万元系邢某事前承诺送给李某华的好处费,剩余1757160元系李某华压缩施工单价而赚钱的工程利润。事后,李某华将获得的3607160元部分用于家庭开支,部分存入自己及亲属银行账户,其中谢某所送的200万元经谢某多次催要,李某华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了谢某。
二、收受时任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XX公司)、广东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总经理孙某、高级销售经理田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5047000元。
综上,李某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收受孙某、田某1所送好处费5047000元。事后,李某华将收受的5047000元部分用于家庭开支,部分存入自己及亲属银行账户。
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华主动向武汉供电公司纪委交代了与邢某之间的经济问题。2023年3月17日,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工作人员与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人员前往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服中心,经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人员电话通知,李某华主动前来并被移交给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
随后,李某华被带至荆门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接受调查。案发后,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已向谢某追回李某华退给谢某的200万元违法违纪款,且李某华的家属已代为向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退清其他全部违法违纪款,其中涉案的违法所得6897000元已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相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9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6897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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