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决议案:没有决议案: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3年6月20日
(2)股东大会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机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普通股股东出席会议并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董事长梁西先生主持。会议将现场投票与在线投票相结合。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职董事9人,出席6人。毕伟先生因外地工作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于波先生因外地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辉先生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蓝振中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股东表决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的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董监高投票已被排除在外);本次会议的特别决议和议案:1、2、3.通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祥、黄润红
2、律师见证结论: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 网上公告文件
经核实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6月3日首次公开披露及其摘要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验证的范围和程序
1、验证对象是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确认验证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查询证明。
二、检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根据2023年6月15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两个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在规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制参与规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登记参与本激励计划讨论计划、示范咨询、决策讨论等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内。
经公司核实,上述两个核实对象在自检期间的股票交易完全基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正常交易行为(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少荣女士的股份变动为大宗交易减持,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之前,本人并不知道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没有使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激励计划的规划和讨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及时登记相关公司人员和中介机构;公司在激励计划公告前,无信息泄露;验证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我判断,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公司没有内幕信息泄露,也没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6月16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发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为3人,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国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核实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经核实,认为:
拟首次授予的98个激励对象均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人员,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拟首次授予的98个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在《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679万股票期权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98个激励对象。
详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46)。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与德阳华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额度的议案》
由于业务扩张的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计划在2023年适当调整与德阳华瑞的日常关联交易,增加与德阳华瑞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万元。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没有不利影响,公司不会依赖关联方。
详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3年日常相关交易预期额度的公告》(公告号:2023-045)及相关公告文件。
投票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6月16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发布。2023年6月20日,董事会在成都双流西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第三段58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现场和通讯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梁西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9名董事,实际出席9名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关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已经实现,同意于2023年6月20日授予98个激励对象679万股票期权。
详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46)。
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张辉先生、王晓宇先生、刘毅先生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相关董事,避免本议案的表决,其他六名非相关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与德阳华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额度的议案》
由于业务扩张的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计划在2023年适当调整与德阳华瑞的日常关联交易,增加与德阳华瑞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万元。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没有不利影响,公司不会依赖关联方。
独立董事事事先认可了此事,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3年日常相关交易预期额度的公告》(公告号:2023-045)及相关公告文件。
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涉及相关交易,相关董事张辉先生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金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依赖关联方,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1.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已完成的审议程序
1、2023年2月24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与德阳华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华瑞”)的日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500万元,日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9900万元,其中德阳华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2500万元。
3、由于业务扩张的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计划在2023年适当调整与德阳华瑞的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增加与德阳华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额度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事事事先批准了日常相关交易,同意公司《关于增加2023年德阳华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相关交易预期金额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增加日常相关交易,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预测和执行前一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预计2023年与关联方德阳华瑞的日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3000万元。截至披露日,公司与德阳华瑞的日关联交易预期及实施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前次实际发生的金额”未经审计。
(3)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期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从今年年初到披露日,与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未经审计;类似业务的比例=相关交易的发生/2022年类似业务的发生。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德阳华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德阳华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张辉先生是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3)直接或间接控制关联自然人或担任董事(不含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主体外,构成关联关系。
(三) 绩效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依法继续经营,履行良好,可以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与公司的交易可以正常结算,没有履行能力障碍,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预期的主要内容是: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价格公平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和行业惯例进行定价,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按合同支付,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0日,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679万份。
2023年6月20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取得成效,同意在2023年6月20日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679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授予本激励计划的权益
(1)已完成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的议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了相关验证意见。
2、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通过企业微信公布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位。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说明》。
3、2023年6月2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股票期权所需的条件下,并披露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售公司股票自检报告。
4、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验证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实现,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期符合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有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仔细核实,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和98个拟激励对象没有上述任何情况,也没有其他情况不能授予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实现。
(三)本次授予情况
1、第一授权日:2023年6月20日。
2、首次授予:679万份。
3、第一次授予人数:98人。
4、行权价格:13.93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6、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起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使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期和行权时间表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不符合行权条件而无法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将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取消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延长至下一期。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激励对象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评估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评估一次。年度绩效评估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消除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不符合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不得行使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工资和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
如果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达到标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的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计划当年的行权限额。激励对象评估当年不能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2、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监事会明确意见、律师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后,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3、如果上述总数与每个明细数直接相加,尾数有差异,则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实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后,监事会认为:
1、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包括合并报表点和子公司)有雇佣、雇佣或劳动关系。
2、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4、公司和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实现。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其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一致同意,公司将于2023年6月20日授予679万股票期权。
3、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6月20日计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4.3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之日)
3、13.3830%的历史波动率、15.2777%、16.094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5、股息率:1.1479%、0.9902%、0.9919%(分别采用公司所属证监会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摊销股票期权费
公司应根据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计划中的股份支付费用,并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列入经常性损益。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3年6月20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不仅与授权日的参数值、行权价格和授权数量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数量有关,并要求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如果上述总数与每个明细数直接相加,尾数有差异,则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自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获得股权激励计划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数量和股权数量的具体安排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发布之日,华体科技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