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3-034
三人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换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2.20元
每股0.45股转增股份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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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1、股东大会的次数和日期通过分配和转换股本计划
2023年5月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和股本转换计划。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和转换股本基于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01、407、289股,每股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换为0.45股,共发现金红利223、096、035.80元,转换为45、633、280股,分配后总股本为147、040、569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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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青岛多多银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众多银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俊冬和崔磊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分配.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个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利润分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利润分配每股实际分配现金红利2.20元(含税)。上述股东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税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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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有限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1.98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1.98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股东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a股,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所得税按10%税率代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1.9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2.20(含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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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稀释每股收益说明
2022年每股收益为5.01元,按新股本总额147、040、569股摊薄计算。
七、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10-57648016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3-035
三人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验证意见和公示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公示和验证方法
2023年5月26日,三人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公司内公布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有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法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宣传
2023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三人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3年5月27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布了《三人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宣传内容:《三人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
2、公示时间: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或面对面反映的形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限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验证方法
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明、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的职位等信息。
二、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位的宣传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得成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作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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